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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2024年第23号)

时间:2024-11-20

为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优化检测认证资源配置,国家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汽车、摩托车、燃气燃烧器具、防爆电气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21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4年11月29日17:00前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联系电话:  010-82262779、010-82262699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1.1 CNCA-C11-02:摩托车 1
1.2 CNCA-C24-01:燃气燃烧器具
CNCA-C24-02: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1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11-01:汽车 3
2.2 CNCA-C11-02:摩托车 2
2.3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2
2.4 CNCA-C12-01:机动车辆轮胎 2
2.5 CNCA-C13-01:安全玻璃中的下列产品--建筑安全玻璃 2
2.6 CNCA-C22-02:玩具 2
2.7 CNCA-C22-01:童车类产品 2
2.8 CNCA-C09-01: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的下列产品--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3
2.9 CNCA-C23-01:防爆电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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