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3日
广东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全面质量管理,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通过3—5年努力,我省质量认证行业日益规范,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不断壮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到2022年,全省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超过12万家,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8万张。其中,获得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单位超过10万家,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超过4万家,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超过3万家,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超过5000家,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超过370家。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超过4000个。获得“广东优质”认证的产品和服务达100个(项)。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1.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广东实际加以改造提升,探索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加强对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和经验文化的提炼、应用、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工业消费品、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成果经验。(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实施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开展大中型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和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免费培训,组织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鼓励企业应用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工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省属国有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计划。开展“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质量技术服务行动,组织行业协会、质量管理专家深入企业开展“质量义诊”、认证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持续开展质量比对、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3.优化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开展质量强省、质量强市等专题工作培训,宣传推介国际前沿质量管理理念、知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治理能力。鼓励行业管理部门深化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推行适应本行业发展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价机制,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行业质量提升,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化质量认证支撑保障作用。
1.推动质量认证升级扩面。加快推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换版升级,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开展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大力推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强化新型认证推广应用,不断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延伸。(省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2.强化对创新创造的服务保障。鼓励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发展新型认证,推广应用“中国机器人认证(CR)”等先进认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标准、检测和认证方法,推动创新成果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对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开展评定,探索“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与质量、环境等多体系融合的方法和路径,推动技术创新和管理变革。推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分工负责)
3.强化对现代制造的技术支撑。大力推广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生产制造的计量保障能力,提升设计研发的精确度和有效性。推动企业通过认证活动引入先进管理体系,增强对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能力。围绕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积极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助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大力推广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及广东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扩大“广东制造”优质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分工负责)
4.强化对现代服务的规范引领。积极引入国际高端的旅游质量认证管理,推动旅游服务质量与国际通行旅游标准全面接轨。在各类电商平台中推广实施电子商务服务认证等第三方认证模式,提升商务服务水平,增强消费者满意度。广泛开展物流服务认证与评价,提升物流系统效率。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建设,提升健康养老业服务质量。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类认证,提升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旅游局等分工负责)
5.强化对乡村振兴的示范带动。深入发掘广东优质农业资源,支持引导农业种养殖企业广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鼓励创建各种类型的认证示范区,通过采取技术支撑、标准引领、认证规范、品牌带动、风险防控等措施,构建“品牌+标准化+认证”发展模式,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推动水产品、肉制品、果蔬等加工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体系认证,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6.强化对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导推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工厂、绿色园区。重点推动水泥、建筑陶瓷砖、铝合金型材等生产企业广泛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推动重点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有效促进节能降耗。积极培育绿色标准、认证、检测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积极引导社会绿色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大力推动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1.深化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机制改革。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实施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工作的衔接。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申请人“零跑动”。围绕服务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省编办,省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2.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湾区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国内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工程施工、项目引进、社会服务中广泛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推动湾区高质量发展。加强湾区内认证、检测、技术等资源交流、共享和检测认证结果的互认,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服务加快发展,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广碳普惠制试点经验,推动粤港澳碳标签互认机制研究与应用示范。推动建立粤港澳品牌认证联盟并构建互认机制,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品牌认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港澳办等分工负责)
3.打造“广东优质”等高端认证品牌。按照“企业申请+第三方认证+政府监管+社会认可”的思路,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广东优质”标准和认证体系,规范广东优质认证联盟建设,强化“广东优质”高端认证品牌推广、保护和监管,打造集质量、技术、服务、信誉于一体的区域综合认证品牌。鼓励国内外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开展“广东优质”认证,推动认证结果互认。鼓励社会组织、企业联盟以制定实施核心指标优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为基础,打造高端认证品牌。(省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认证活动监管。
1.健全质量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质量认证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信息的可追溯性。向社会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和监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运用广东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质量认证监管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完善质量检测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认证采信机制,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提高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2.加大质量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运用能力验证、专项监督检查、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大对认证活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认证目录,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严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强化对生产电线电缆、插头插座、消防产品、低压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管。(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责任。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强化对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信用管理,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五)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1.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品牌意识,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居全国前列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申报政府质量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2.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发展。结合我省质量技术机构改革,加快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进程。推行“互联网+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升在线检测和移动检测能力。鼓励标准、检测技术机构拓展认证认可业务,打造质量技术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检验检测技术、信息、人才、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开放共享。(省编办,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3.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认证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能力建设,鼓励组建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围绕我省产业布局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在产业集聚区、高新区、专业镇规划建设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质检站等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提升质量基础服务能力。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构建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六)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1.支持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认证标准比对研究,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合作,推动认证结果互信互认,努力破解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带动优势装备、产品、技术、服务、产能“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认证人才培养,支持其更多在国际组织担任职务,支持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承办和参与国际活动,提升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省商务厅、质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分工负责)
2.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检验检测类产业的支持政策,鼓励外资机构依法进入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吸引优质的外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来我省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导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模式,服务我省对外贸易和新兴产业发展。(省商务厅、质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引导和政策衔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和重大行动联动机制,健全信息互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制度。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推介。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咨询服务等专题宣贯活动,积极宣传解读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政策规定,大力弘扬质量文化、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加强督促考核。
各地政府要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质量认证工作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质量发展水平。(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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