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药字〔2009〕2号)
时间:2011-01-19
各市农业局(农委)、工商局:
近年来,农药需求量不断增加,农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发布农药广告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广告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任意扩大范围、夸大功效,有的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使用不科学的词句,有的农药甚至未经国家批准登记就随意发布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根据《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净化农药广告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农药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药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药广告监管,维护农药广告市场秩序,防止虚假农药广告误导消费者,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药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农药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始终保持对农药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严格执行农药广告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加强农药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要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完善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药广告。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广告审批。凡在辖区内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发布农药广告,须先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省外企业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我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要出示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原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设计、发布广告。经批准的农药广告宣传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所有农药广告必须注明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号。
三、切实加大对违法虚假农药广告的打击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虚假农药广告的查处力度,高度重视农药广告的举报投诉,认真办理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广告案件。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利用广告对农药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二是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药广告。三是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或备案,违法发布农药广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药广告监测工作,特别对县级电视台、电台、农村类报刊、农业展销会以及互联网等农药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要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发布广告的农药企业,重点监测广告是否经过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宣传的产品是否经过登记、标签是否超出登记范围、农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效成分是否达到标准、使用宣传的产品后是否出现药害和农产品残留超标等。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农药广告要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或擅自变更《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广告和利用农药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函告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业和媒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监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农药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农药广告联合监管行动。要密切协作、及时互通监管信息,不断提高农药广告的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农药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药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发布农药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培训,引导他们自觉规范农药广告行为,维护农药广告市场秩序。农业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工商部门对12315举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各地农业部门转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查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农药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购药、用药,努力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农药广告市场氛围。
举报电话:0531-82355226(省农业厅)
0531-88527668(省工商局12315中心)
举报信箱:登陆山东农药信息网(http://www.sdica.com/)(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