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认监委“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提高认证有效性,完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体系中地方质检部门的行政监管工作,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行政监管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按照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地方质检部门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进一步完善辖区内CCC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档案管理和企业分类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和更新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的CCC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质量档案。
企业分类工作是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应根据产品特点,结合企业摸底调查结果以及认证实施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做好企业分类工作(例如产品质量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小、散、乱和质量问题多的企业;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变动情况复杂的企业;新建或新迁入的企业;质量诚信度低的企业等)。
2.广泛开展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
巡查基本内容包括进货、生产、检验、入库各环节,以及CCC标志加施情况。各单位应广泛开展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要按照企业分类情况,确定巡查频次,重点加强对黑名单和重点监控名单中企业的巡查,适当提高巡查力度和频次。巡查时,应注意搜集企业有关CCC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查找行业中存在的对产品安全质量有影响的共性问题(潜规则),并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向认监委反映;应重点关注生产企业以下行为:是否应有证而无证生产;是否证书已撤销、注销或暂停,仍继续生产;企业现场产品是否与CCC证书符合;以OEM/ODM方式获证的产品生产情况。
3.做好与认证机构、相关质检部门之间的信息接口及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与认证机构和其他辖区质检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得认证机构的企业分类信息、证书变更信息并有效利用,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违规行为及时通报认证机构并督促认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巡查及市场监管中发现的CCC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及辖区外企业和产品的,及时通报相关辖区质检部门;应注意收集与本辖区内CCC目录内产品有关的各级质检部门质量抽查结果,以及其他部门与CCC目录内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将其作为企业分类的信息输入,必要时,通报认监委。
4.加强对监管人员、厂商的培训宣贯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CCC法律法规、产品目录、认证规则等基本业务与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组织有经验的监管人员或者邀请CCC技术专家开展针对特定产品的监管技巧培训(比如以案例的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各单位应根据对企业日常监管的情况,组织和开展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有关CCC法律法规、产品目录、认证规则等的培训宣贯,减少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况。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加强入境验证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CCC目录进行入境验证,包括证书有效性,产品与证书符合性,标志加施情况等。其中,免办工作应严格按照《关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24号)的要求执行,小批量进口产品特殊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要求执行,并应加强免办产品和小批量进口产品的后期监督管理,防止以免办的形式或者小批量进口的形式逃避CCC认证。
2.根据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加强出口产品CCC认证监管
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的相关规定,对出口汽车及摩托车CCC获证企业的认证资质及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CCC证书失效(包括暂停、撤销、注销)后仍然出口的行为。
对既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又实施CCC认证的产品,重点核实出口企业生产数量、出口数量,有无以出口名义逃避CCC认证的行为。
3.加强对进出口获证“问题”产品的信息收集、风险预警、通报、分析、调查和后续处理工作
对本辖区进出口量大且易产生质量风险的CCC获证产品,要做好信息收集、风险预警、通报、分析工作,必要时可开展相关获证产品认证一致性检查和获证企业认证有效性检查;对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获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媒体反映可能存在问题的,应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及时采取禁止进出口的相关措施并对有关问题及时汇报请示;认真配合总局、认监委、地方两局、指定认证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工作。
4.加强对监管人员、厂商的培训宣贯工作
应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CCC法律法规、产品目录、认证规则的基本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根据对企业日常监管的情况,组织和开展对涉及CCC目录内产品的进出口企业有关CCC法律法规、产品目录、认证规则的培训宣贯。
二、工作经费
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经我委认真研究,决定在地方两局正常履行上述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从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经费中给各单位划拨一定的补充经费(详见附件)。本次拨付的工作经费应专门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体系地方质检部门行政监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上述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各单位在使用此项经费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指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3]108号)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经费的绩效考评工作,并完成绩效考评报告,上报我委。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自通知之日起,各单位应立即按照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本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落实,认真总结;工作方案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我委,工作总结应分别于2009年6月底、12月底报我委。
(二)我委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玩具和电线电缆两类列为2008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工作试点的重点产品,各单位除按本通知列明的工作任务和内容逐一落实外,还应增加相应的监管内容。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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